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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金蝉脱壳! 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向被执行人借钱,不受冻结措施影响合法

imtoken钱包官网下载 2024-01-26 05:12:32

阅读提示: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或被告人的银行账户是所有执行案件都会采取的行动。 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后,将向被执行人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冻结该账户,不允许被执行人或其他主体提取资金。未经授权的帐户。 银行账户存款因其执行方便,成为执行程序中的优先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全额冻结,申请执行难度将大大降低。 但在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中,银行与被执行人公然修建栈道,保密,为被执行人开户借钱给被执行人,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 那么这个时候,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裁判要点

即使按照贷款合同,银行的贷款也应该进入冻结账户。 但在银行资金进入冻结账户前,不属于冻结财产。 银行为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并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导致冻结资金划转”的情形,不得承担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

案例简介

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申请执行人青岛九益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在本案诉讼阶段财产保全期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到盘龙支行查询高深橡胶公司在银行474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518.485万元不等,随后继续冻结。

2、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高深橡胶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在盘龙支行又开立了6682账户,并先后划转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8550万元。 “通过这个帐户。

3、2016年12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盘龙支行发出《责令追回通知书》,认为盘龙支行擅自向6682账户发放贷款8850万元,导致冻结资金划转,并要求盘龙支行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回的,您的银行将被裁定在划拨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4、盘龙支行对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责令追回通知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盘龙支行的异议。

5、香港久益丰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 海南高院以盘龙支行隐瞒债务人账户及存款,致使相应账户未被冻结为由,判决盘龙支行在2518.48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盘龙支行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判决盘龙支行不承担责任。

判断要点和思路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金蝉在执行程序上的大师级操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盘龙分行为被执行人高深橡胶公司单独开立账户发放贷款帮助被执行人金灿逃跑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盘龙支行作为协助执行的银行,深知高深橡胶公司涉案,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执行。 盘龙支行也很清楚,如果为高深橡胶公司另开一个账户,将资金释放到这个账户,相应的资金可能会被转移。 因此盘龙支行与高深橡胶公司合作一波操作难说。 但是,三级法院对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盘龙支行新开账户向高深橡胶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属于《强制执行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受通知约束。协助执行,不能解释为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资金。 资金,导致被冻结的资金被转移。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盘龙支行隐瞒被执行人账户,为被执行人单独设立账户资金转入转出,属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被执行人。

但最高法院审理此案,采取了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类似的处理方式,严格限定了《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适用范围。 《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擅自解冻被冻结的账户资金,破坏被冻结财产的完整性,进一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银行在《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项下的责任不是公法上的责任,而是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基于以上思路,最高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首先准确认定8850万元不属于冻结资金,从根本上排除了本案适用《执行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可能性。 同时,最高院又加刀,认为盘龙支行隐瞒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不属于盘龙支行单独设立账户转移贷款资金的行为,这是“恢复命令通知”的目标。 海南高院对此的审查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 这种思路表面上是框定案件审查范围,实质上是框定侵权行为。

实用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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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协助执行义务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分为两级。 一是公法层面的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除责令履行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协助履行义务的人是单位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 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惩戒建议。 两人在私法上负有赔偿责任。 《执法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均规定了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2.针对协助法院执行义务通知不当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执行法院向义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比特币法院有办法冻结吗,实质上是执行执行行为的一种方式。 因此,协助执行通知是一种执行行为。 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体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只能申请复议。 实践中,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义务人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时,往往直接没收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财产。 此时,如果协助执行的义务人对查封有异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3.协助履行义务人对协助履行义务的责任必须严格限制。 协助执行义务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只是利害关系人。 要求协助执行的义务人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要求与案件无关的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为落实自责原则,必须严格限定非当事人协助义务人履行的情形,不得随意解释。 执行法院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责任的,属于执行错误。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负有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移交或者折算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被执行人协助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件转移手续、交出有关票据、证件等财物的。执行法院;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 司法咨询。

Article 225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纠正;构成犯罪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导致被冻结资金发生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 逾期不追回的,裁定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在划拨资金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责任。

37.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所得,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 申请人应当在数额内向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

56.有关企业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过户手续,导致财产转移无法追回。 对申请遗嘱执行人的责任以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所转让股权的价值为限。

58.有关单位或者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凭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者通知后,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者凭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恢复; 逾期不追回的,裁定承担赔偿责任。

67.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致使已经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追回的,但属于以下情形的除外对已经履行的财产和标的,除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能追究执行人妨碍执行的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最高院在上诉裁定书“本院意见”部分对盘龙支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令追回通知书》是否违法。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强制执行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进行解冻,致使被冻结资金发生划拨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划拨的资金。逾期不追回的,裁定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在划拨资金范围内向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盘龙支行并未擅自解冻4745账户,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存入4745账户的8550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未进入4745账户,故盘龙支行单独设立6682账户发行上述8550万元,不符合“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比特币法院有办法冻结吗,导致被冻结资金转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强制执行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出具《责令追回通知书》,追究盘龙支行违约责任。协助执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海南高院还审查认定盘龙支行在接受海口中院协助查询时隐瞒被执行人存款账户,部分资金未被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对象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追回通知书》。 隐瞒账户行为和其他行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超出审查范围,也不当。

案例来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与香港九亿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执行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法监字第481号】